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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姚宴光与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宴光,陈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91号原告姚宴光,男,195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姚雄(系原告姚宴光之子)。被告陈秀菊,女,1974年出生。原告姚宴光诉被告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书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宴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雄、被告陈秀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宴光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原告借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物品,同年6月10日又向原告借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物品。原告与被告约定2013年年底还款2000元。当时由被告书写欠条。被告未按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尚欠借款2000元至今未付。经过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秀菊辩称:借款的事实我认可,只是我现在确实没有钱还,要缓上三、四个月,我才有可能有钱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姚宴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欠条原件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被告陈秀菊予以认可。被告陈秀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陈秀菊因购买生活用品向原告姚宴光借款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姚叔叔1000元(壹仟整)现金。陈秀菊,2013年5月14日”。2013年6月10日,被告陈秀菊因购买生活用品向原告姚宴光借款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叔叔1000元(壹仟元整)现金。陈秀菊,2013年6月10日”。该两笔借款共计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年底归还,后经原告姚宴光多次索要,被告陈秀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秀菊对其向原告姚宴光借款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姚宴光给被告陈秀菊借款2000元,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陈秀菊应当向原告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秀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姚宴光欠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秀菊负担(同上述义务一同履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琼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