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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法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金龙与岳阳市鑫岳矿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龙,岳阳市鑫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龙。被执行人岳阳市鑫岳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县新开镇茅栗村映山组。法定代表人何涛,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金龙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鑫岳矿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50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岳阳市鑫岳矿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黄金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