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临邑县临兴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临兴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96号原告临邑县临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丛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临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邑县临兴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县临兴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志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