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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夏新谋与陈维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谋,陈维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夏新谋。被告陈维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谋与被告陈维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新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新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夏新谋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