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雪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5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雪峰,农民。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窝藏赃物罪和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已缴纳);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常州市武进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小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雪峰在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村委后野田52号二楼自己的房间内,容留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雪峰在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村委后野田52号家中二楼自己的房间内,容留贾文海、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雪峰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尿样检测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峰,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雪峰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雪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雪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