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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周xx与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周xx,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告蒋xx,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周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审 判 员  许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