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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左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左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左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8日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胡铭浩,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有着极大的差别,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春天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重重摔在了地板上,原告至今记忆犹新。2013年5月,原告即将生孩子,被告已不能请假为名,对原告置之不理。今年正月十七,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并且骑在原告身上,直到把原告打的遍体鳞伤。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胡某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2月8日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胡铭浩,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子女,应当说夫妻之间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并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家庭和孩子,生活中互谅互让,共同改善夫妻关系,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环境,不应动辄起诉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左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福印代理审判员  申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