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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文宝、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文宝,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文宝,男。被执行人王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文宝、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