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6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明海申请执行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海,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679-6号申请执行人吕明海。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吕明海申请执行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盐边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限额2205万元予以冻结【该款包括(2015)武侯执字第17~20、251、252、298、465、468、469、501、537、678、679、765、810、813、815、818、821、931、955、1070、1072、1073、1085、1087、1088、1089、1151、1185、1287、1288、1429、1469号案件的案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