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李X提X、原审被告李X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X,李X提X,李X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委托代理人苏朝帅、李苏敬,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提X,男。委托代理人梁勇豪,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X提,女,系上诉人刘XX之妻。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李X提X、原审被告李X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XX。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