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民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李X提X、原审被告李X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X,李X提X,李X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委托代理人苏朝帅、李苏敬,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提X,男。委托代理人梁勇豪,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X提,女,系上诉人刘XX之妻。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李X提X、原审被告李X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XX。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