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谢家华与杨春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华,杨春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谢家华,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理人:谢小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曾娟,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礼,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家华诉被告杨春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家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家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