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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谢家华与杨春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华,杨春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谢家华,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理人:谢小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曾娟,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礼,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家华诉被告杨春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家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家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