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博顿塑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摩云贸易有限公司、罗贤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488号原告上海博顿塑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平,总经理。被告上海摩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贤根。被告罗贤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顿塑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摩云贸易有限公司、罗贤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