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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葛保来因被上诉人王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保来,王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保来,男,汉族,1974年4月8出生,农民,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邵经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影,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葛保来因���被上诉人王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保来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经齐,被上诉人王影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17时许,被上诉人王影在上诉人葛保来家门口因放垃圾的事与上诉人葛保来之妻张芳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葛保来发现后,从家里出来参与殴打王影,王影头部被砸伤流血,全身有多处擦伤。经淮阳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影的伤情为轻微伤。2014年6月26日,淮阳县公安局作出淮公(刘)行罚决字(2014)0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葛保来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影在淮阳县中医院住治疗24天,共花费医疗费6849.65元,在周口市中心医院花���医疗费1585.15元。因葛保来未赔偿王影的各项损失,王影起诉至法院,要求葛保来赔偿其各项损失18000元。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葛保来在其妻与王影发生厮打时,将王影打致轻微伤,对王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葛保来辩称其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葛保来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以采信。王影要求葛保来对其因伤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正当的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影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8434.8元;2、误工费24457元÷365天×24天=1608.1元;3、护理费29041元÷365天×24天×1人=1909.5元;4、营养费20元×24天=48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4天=720元;6、交通费酌定为400元,以上合计13552.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葛保来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王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552.4元。二、驳回王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影承担112元,葛保来承担138元。葛保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先由王影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返还。上诉人葛保来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双方打架的起因是王影造成的,此此事故中,上诉人葛保来的妻子XX与王影均有受伤,双方对打架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医疗及护理费用。葛保来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当赔偿王影医疗费等一系列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葛保来对王影的各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王影答辩称,发生打架的原因是葛保来妻子XX把垃圾倾倒在王影的菜地上,葛保来拿砖头追砸王影,并将其头部打伤。公安机关对葛保来所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了本案的过错完全在于葛保来;葛保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表明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审法院正确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打架的事实无异议。淮阳县公安局淮公(刘)行罚决字���2014)0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了本次打架事故的原因及后果:王影在上诉人葛保来家门口因放垃圾的事与上诉人葛保来之妻张芳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葛保来发现后,从家里出来参与殴打王影,王影头部被砸伤流血,全身有多处擦伤。经淮阳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影的伤情为轻微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葛保来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葛保来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决定书提出异议,表明其对该决定书的认可。葛保来主张是混合过错,不应当对王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葛保来主张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亦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葛保来的上诉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葛保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