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行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国瑾、周国瑗、潘国茹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瑾,周国瑗,潘国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行诉初字第1号起诉人周国瑾。起诉人周国瑗。起诉人潘国茹。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收到起诉人周国瑾、周国瑗、潘国茹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周国瑾、周国瑗、潘国茹诉称:被告应返还于1958年错误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某某市某某号房产,撤销错误的信访事项听证意见、会办意见、答复意见,赔偿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周国瑾、周国瑗、潘国茹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国瑾、周国瑗、潘国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宁虎审判员 郑 新审判员 赵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