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葛军与韩冬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军,韩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葛军。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被执行人韩冬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军与被执行人韩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5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8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