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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00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自然、范明海与宋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然,范明海,宋孝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00746-2号原告:黄自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范明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宋孝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自然、范明海与被告宋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自然、范明海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自然、范明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