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李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