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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涛盗窃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54号罪犯黄涛。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3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09月20日起至2017年03月19日止)。该犯于2013年0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5月19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我反省、悔罪自新,踏实改造;能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的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监区劳动生产缝纫工岗位上,认真负责,不怕吃苦、努力完成好劳动任务,受到监区领导和干警的一致肯定。该犯自2013年03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00.8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涛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涛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