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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伍顺明与谢恒、肇庆市汇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顺明,谢恒,肇庆市汇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伍顺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谢恒,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羁押于端州区看守所。被执行人:肇庆市汇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顺明与被执行人谢恒、肇庆市汇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恒、肇庆市汇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54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