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硕士研究生,教师,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林宝成,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进水,北京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宝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4年4月至5月15日间,事先准备好手机、银行卡等,并多次到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拍摄企业排污情况,后上传至网上加密储存。之后两次寄信给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以欲将相关视频公开作为威胁,意图敲诈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200万元,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某敲诈未得逞。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扣押移动SIM卡1张、银行卡1张、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受害单位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的谅解。在本案审理中,安溪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材料,信件,受害单位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的保卫人员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柯某某、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电脑储存资料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文件检验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悔罪,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规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林宝成辩称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及其他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丁仕人民陪审员  余连水人民陪审员  林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逸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