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40号原告安某某,男,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