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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许少民、赵士卫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少民,赵士卫,隆尧明珠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1号申请人许少民,男,1983年6月14日生,住隆尧县。被执行人赵士卫,男,1984年10月20日生,住隆尧县。被执行人隆尧明珠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其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现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