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建滨与王宁,王洪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滨,王洪涛,王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刘建滨,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洪涛,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宁,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滨与被告王洪涛、被告王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滨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