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关成发与马永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发,马永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246号原告:关成发,男,1938年8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马永军,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木材检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成发诉被告马永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成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还款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0元,减半收取3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贵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