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穆青与刘阴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章丘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号:(2015)第898号审判员签字:杨镇2015年5月12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898号原告:穆青,女,生于1978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阴澎,男,生于1978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青与被告刘阴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穆青负担。审判长 杨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记录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