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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王慎元人民陪审员  曹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