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王慎元人民陪审员 曹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