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5)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平,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炳旺,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赵益平,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炳旺、赵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炳旺、赵益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炳旺、赵益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炳旺、赵益平在有关金融部门的存款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法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