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许×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705号原告许×,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赵×,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许×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