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诉高延林、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高延林,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负责人:王继国,系该行行长。地址:富县富城镇正街xx号。委托代理人:赵杰,男,系该行副行长。被告:高延林,男。被告: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诉被告高延林、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延林、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延林、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97元,减半收取869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任淑娟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任占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