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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鑫泰矿业有限公司,张海廷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温珠沟村。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廷等160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张海廷。诉讼代表人尚明。诉讼代表人田术军。诉讼代表人王贵文。诉讼代表人许永奎。诉讼代表人许海波。上诉人承德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围民初字第13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被上诉人张海廷等160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此案由基层法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不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管辖此案,原审裁定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诉称:本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应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其为提供确实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