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商初字第0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刘继良、杨其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279-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工。被告刘继良。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佩剑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杨其金。被告李明刚。被告刘子金。被告吕清夫。被告史瑞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刘继良、杨其金、李明刚、刘子金、史瑞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