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唐祚江与毛成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祚江,毛成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唐祚江,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成新,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祚江与被告毛成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祚江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祚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祚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唐祚江负担。审判员 向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