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雷生与杨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生,杨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刘雷生,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江娟,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胜满,男,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杨江娟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雷生与被告杨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雷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雷生负担。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