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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葛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大庆监狱。被执行人葛某某,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良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