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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生龙猥亵儿童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生龙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05号罪犯刘生龙。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6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生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生龙在服刑期间,能够端正思想,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听讲,成绩优良;劳动改造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任劳任怨,不怕苦,不怕累,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范,严格把好质量关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表现得到了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3年09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019.1分,折合“积极”十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生龙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生龙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