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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希同与潘金南、陈富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同,潘金南,陈富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68号原告赵希同。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金南。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富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同诉被告潘金南、陈富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希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希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希同负担。审判员  郑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