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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力与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9号原告:张力,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42。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俊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诉被告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力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