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中法立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董军与黄意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立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军,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江海华,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意娣,女,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董军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85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董军与被上诉人在《借条》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黄意娣以上诉人董军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借条》和银行交易记录作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定性准确。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的范畴,应当适用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涉案《借条》中“上述五人有权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有添审 判 员  钟 妩代理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月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