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猇亭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立和与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张少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和,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张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宋立和。被执行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少贵。申请执行人宋立和与被执行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张少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张少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956.2元,或扣留、提取其66956.2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66956.2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