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龙诉被告张红艳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龙,张红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李佳龙。法定代理人李洪涛,系原告之父。被告张红艳。原告李佳龙诉被告张红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子,被告与原告之父李洪涛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原告归李洪涛抚养,被告的部分财产抵顶原告的部分抚养费。原告随着年龄增长,各项费用支出很大,原来抵顶抚养费的财产远不能满足原告的学习及生活的需要,故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为每月500元。被告辩称,与原告之父离婚时已用家庭一切财产抵顶了原告的抚养费,且被告无固定收入,再无能力给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佳龙系李洪涛与被告张红艳的婚生子。2009年11月10日李洪涛与张红艳协议离婚,双方协商议定:李佳龙归其父李洪涛抚养,家庭一切财产归李佳龙所有,顶其母张红艳抚养费。协议中的家庭一切财产包括:售车款45000元,还有冰箱、电动车等生活用品。另查明,原告在其父母离婚时年满9周岁,现年15岁,为城里中学初三学生,幼时即患有白癜风病,一直治疗未愈,其父李洪涛已抚养六年,支付了一定的生活教育和治疗费用。李洪涛再婚后又生育一女,李洪涛系农民,现打工,月收入2700余元。张红艳系农民,现年40岁,持有驾驶证,身体健康。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对质,并经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离婚时与李洪涛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一半相当于此前六年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原告现在主张被告承担以后的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其标准应参照辽宁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月纯收入876元,酌定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60元,自2015年5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红艳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佳龙抚养费26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六个月给付一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