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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贵祥、任立娜、任立杰与樊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祥,任立娜,任立杰,樊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811号原告:张贵祥,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门庄乡稍门口村人。原告:任立娜,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门庄乡稍门口村人。原告:任立杰,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门庄乡稍门口村人。被告:樊娣,女,汉族,辛集市王口镇王口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祥、任立娜、任立杰与被告樊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祥、任立娜、任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贵祥、任立娜、任立杰承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