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清河支行与史长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清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史长芳、周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清河支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经查询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