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44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负责人:储召云,支行行长。被告:黄某,男,1957年8月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诉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存款6660元。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某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存款66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万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