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许宝珍诉上海坚江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宝珍,上海坚江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宝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坚江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上诉人许宝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4)浦民一(民)初字第24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宝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颖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坚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江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惠州支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3年***月******日上午******时45分许,坚江公司员工王某江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沪BE22**中型货车在本市浦东新区张杨路***弄***号门口因操作不当,损坏许宝珍所有的电动轮椅车。交警认定王某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上海达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受损电动轮椅车在评估基准日20***3年***月******日的损失评估价值为8,7***5元。许宝珍支付评估费***,000元。原审中,法院将上述鉴定报告寄交太保惠州支公司,其未发表意见。在法院电联时,徐磊自称为坚江公司管理人员,知晓案情及太保惠州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坚江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太保惠州支公司一致,同时确认王某江系坚江公司员工,事发时系职务行为。沪BE22**货车在太保惠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审法院认为,交警认定王某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江系坚江公司员工,事发时系职务行为,故许宝珍要求其损失由太保惠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坚江公司赔偿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因当事人均未提供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材料,故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处理。许宝珍的车辆损失已经评估为8,7***5元,予以认定。坚江公司、太保惠州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原审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判决:***、太保惠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宝珍物损费2,000元;2、坚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宝珍物损费6,7***5元。许宝珍上诉认为太保惠州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6,7***5元的赔偿责任,要求依法改判。太保惠州支公司则书面答辩要求维持原判。坚江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但未提出答辩意见,许宝珍对上述保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肇事车辆在太保惠州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2年5月9日至20***3年5月8日。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付,剩余部分由侵权人负责赔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江系坚江公司员工,事发时系职务行为,鉴于二审中坚江公司提供的事故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合同原件具有证据效力,故对许宝珍要求其合理损失8,7***5元由太保惠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4)浦民一(民)初字第244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4)浦民一(民)初字第244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许宝珍物损费6,7***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评估费***,000元,由上海坚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坚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