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被告贺某某,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