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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继宣与张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宣,张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马继宣,退休干部。被告:张成明,无业。原告马继宣与被告张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绪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继宣、被告张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马继宣、张成明原系邻居关系,2014年马继宣妻子张维翠向本院起诉陆恒明、张成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张成明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张成明给付了大部分欠款,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马继宣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马继宣3400元。法庭经庭审质证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成明向马继宣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有力,对马继宣要求张成明偿还欠款3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成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继宣欠款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成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明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