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利华与浙江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利华,浙江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53号原告:蔡利华。委托代理人:金许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成乐,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利华诉被告浙江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蔡利华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成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