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卜建军诉湖北华盟公司、谷城华盟公司、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建军,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谷城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23号原告卜建军。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敏,湖北华盟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谷城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城华盟公司)。法定代表人母秀海,谷城华盟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建军与被告湖北华盟公司、谷城华盟公司、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建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长 衡光毅审判员 樊成海审判员 苏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