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伏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加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