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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9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红,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永鹏,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荣君,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辉,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荣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张某乙。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已分居多年。2014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贵院判令驳回。现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没有成人,原告应尽家庭责任,而且离婚也挺丢人的。21年的婚姻了,一直是被告在照顾孩子,原告从来不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张某乙。原告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分居有十年了,原告在燕儿岛路住,被告住在何处我不知道。2014年3月,原告曾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7月2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感情仍无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自2006年开始分居,被告称双方自2014年8月份才正式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凭,业已经过本院庭审的质证及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相照顾,互相扶助,在共同生活中巩固和增进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早已分居,从而导致双方感情淡漠,原告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无好转,可见双方婚后未能建立比较稳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吴同岗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关注公众号“”